问: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,其本人的人事档案如何处置?
答:根据有关文件规定,如果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,自谋职业的可到市、区(县)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保存人事档案,可按规定参加养老、失业、大病医疗保险。其存档期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,工龄及缴费连续计算,按规定也可以享受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。
凡“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‘受托’人员自谋职业的,应将档案存入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,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”。对入集贸市场从事自谋职业的再就业人员,经审核符合规定的,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和照顾,其中的第(五)项的内容是:进入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,可在市、区(县)劳动局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寄存档案的手续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。